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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05 阅读量:


常理工[2005]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学生应当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勇于实践,不断创新;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二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使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利于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有利于增加学生学习选择的机会,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常熟理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经我院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交齐应缴费用者,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高考报名或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的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退还其已交的有关费用。不按期离校者,不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办理缴费和报到注册手续后,方可正式取得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注册。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活动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九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学生请假申请表》(病假应附院卫生所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系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周,由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生效。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可按学生名单进行考勤,也可由班干部检查缺席人数,报告任课教师并记入教学日志。

第十一条 学生的缺勤情况由各系教务秘书按月汇总,并通报系分管领导,同时在系内公布,记入学生学籍卡。

第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中间不得出境探亲(个别因境外直系亲属发生事故者除外)。利用假期出境探亲的,应在假期结束时返校,逾期按旷课论。旷课超过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已交费用按照江苏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予以退还。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的考核,成绩及格者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及学分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均以百分制评定成绩。学生若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

大学生思想修养课的考核,应参考平时表现。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院卫生所证明,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健班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班课程。

体育保健课的考核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即合格与不合格(并注明“保健”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有实验及作业要求的课程,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核。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八条 为了准确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绩点的评定办法(详见《常熟理工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学生所在系须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本学期考核成绩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已合格的课程,如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一次(详见《常熟理工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包括考查和考试)达到其所修课程的三分之二,或者自入学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十门,必须先跟随低年级重修不及格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尽早参加不及格课程的重修与考核,毕业学期的重修考试课程不得超过五门,超过部分必须通过延长学年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严格遵守我院考试纪律(详见《常熟理工学院考试纪律》)。如发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现象,学校将严格按照《常熟理工学院关于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规定》予以处理。凡考核作弊、违纪或旷考者,该课程成绩登记表中以零分记录,并注明“作弊”、“违纪”或“旷考”字样。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须有院卫生所出具的病假证明),经系教学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缓考。因急病或急事来不及事先办理手续时,必须在事后及时凭相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若不办理者,作旷考处理。全院公选课不得缓考。

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安排,并按考试实得成绩记载。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考虑转专业:

1、学生在非所修专业上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1、入学注册后未满一学期者;

2、本人高考总分低于转入专业招生当年公布最低录取线;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前五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办理: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转入系同意,拟转入系组织业务考核,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生转专业后须插入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接受转学申请:

1、入学注册后未满一学期;

2、跨录取批次;

3、由成人高校转入普通高校;

4、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5、毕业学年内;

6、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7、应予退学的;

8、专转本学生;

9、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申请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前五周内提出申请,其他时间不受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我院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基准,本科生可延长四年,专科生可延长三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患病经院卫生所或学校认可的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离校治疗休养者(如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应予休学。学生因其他原因须中断学习,也可申请休学。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须附院卫生所诊断意见或其他必要的证明),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中间不得复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回家,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其所有言行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病休学生的治疗及医疗费用根据院卫生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期满后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由所在系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附县(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由院卫生所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本、专科生超过其规定学习年限;

2.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

3.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4.经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因其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5.本人申请退学;

6.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应填写《退学申请表》,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家长,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十天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所在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的,由所在系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和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颁发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退学者除外)。

结业学生如要换发毕业证书,应在结业同时办理延长学年手续,申请在下一学年内进行结业补修。经教务处批准并缴纳学费(缴费标准按学校当年相关规定)后,到相应专业的班级听课,补修所缺学分的课程,并随班考核。成绩合格者至结业第二年的七月上旬换发毕业证书,换证日期为该生的毕业时间。

第四十六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详见《常熟理工学院辅修专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提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文件如

与本办法相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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