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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05 阅读量:


常理工学生处[2005]1号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在学生教育管理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一、奖学金

(一)本院在籍全日制学生按学年实行综合测评。各班(或同专业同年级)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总积分高低划分档次,发放奖学金。一学年以十个月计算。

1.本科生根据综合测评总积分,从高到低划分三个档次。第一档5%的学生获一等奖学金,每月200元;第二档10%的学生获二等奖学金,每月120元;第三档20%的学生获三等奖学金,每月80元。

2.专科生根据综合测评总积分,从高到低划分三个档次。第一档5%的学生获一等奖学金,每月120元;第二档10%的学生获二等奖学金,每月80元;第三档20%的学生获三等奖学金,每月50元。

3.新生进校后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由各系按专业依据入学时的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划分三个档次,比例、金额与上面1、2款相同;第二学期根据第一学期的考试成绩并结合实际表现,从高到低划分档次,按月发放一、二、三等奖学金。

4.为激励特困生的学习,列入院特困生库中的学生若获一、二、三等奖学金,各再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一等奖学金。

(1)学年有一门考试或考查科目不及格者;

(2)综合测评成绩中凡德育、智育、体育三方面积分有一个方面低于班平均分者(体育班平均分,男女学生分开测算);

(3)违反我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学生基础文明规范》的行为,院系认为不适宜获得者。

6.凡有上述第5条第(1)、第(3)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二等奖学金。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三等奖学金。

(1)学年有两门考试或考查科目不及格者;

(2)违反我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学生基础文明规范》的行为,院系认为不适宜获得者。

8.学年中,因违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的学生降低奖学金一个等级;受警告至记过处分的学生,停发奖学金五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停发奖学金十个月。

(二)受罚学生扣发的奖学金用于学生奖励。

(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奖要填写有关申报表,由各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

(四)学生每学年综合测评结果和奖惩情况进入本人档案。

二、单项奖学金

(一)单项奖种类

1.学习优秀奖;2.英语考试奖;3.计算机考试奖;4.科技成果奖;5.竞赛优胜奖;6.社会工作奖;7.社会实践奖;8.见义勇为奖;9.学校特别奖。

(二)获奖条件与金额

1.学习优秀奖。一学年各课的学习总成绩(不含任意选修课成绩)居班级第一名,无不及格,综合测评总积分在班平均线以上,无违纪行为,可获学习优秀奖,奖学金200元。该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如有并列第一名,按综合测评总积分取高分者。学习总成绩计算公式为:X1Y1+X2Y2+……+XnYn。公式中X1、X2、Xn分别指各科目学分数,Y1、Y2、Yn分别指各科目考试或考查成绩。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该课程学分为零。

2.英语考试奖。四年制非英语专业学生六级英语考试合格,获奖学金100元;三年制非英语专业学生四级、六级英语考试成绩合格,分别获奖学金60元、150元,外贸英语专业学生六级英语考试优秀,获奖学金100元;英语专业学生第二外语中级考试合格,获奖学金100元。

3.计算机等级考试奖。开设《计算机语言》课程的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江苏省教委计算机三级考试成绩合格,获奖学金100元。通过高级程序员考试,获奖学金100元。

4.科技成果奖。论文在地市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凭稿费通知单发给等于稿酬的奖学金。参加省大学生论文竞赛第1名(一等奖),获奖学金200元,第2、3名(二等奖)获奖学金150元,第4、5、6名(三等奖)获奖学金100元,优胜奖(鼓励奖)获奖学金50元。发明成果必须是由学生本人或集体完成,具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科研部门鉴定,达到省、地市级水平的,分别获奖学金400元、200元;获取专利的,根据贡献大小,获奖学金200—1000元。

5.竞赛优胜奖。设个人和团体奖。该奖包括知识竞赛、文体竞赛(不含校运会奖)、基本功竞赛等。个人获第1名(一等奖)、第2、3名(二等奖)、第4、5、6名(三等奖)、优胜奖(鼓励奖),获奖学金分别为:省级240元、160元、100、80元;地市级150元、120元、80元、50元。参加省、地市集体项目比赛的团体,按所得团体名次和参赛队数倒数计分,省级项目比赛每得1分,每人获奖金15元,地市级项目比赛每得1分,每人获奖金10元。同时获团体或单项奖者,按较高的评发其中的一项奖学金。

6.社会工作奖。评为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室长、宿舍优秀兼职管理员、优秀学生会干部和优秀社团干部,同时,综合测评中德育、智育成绩均过班平均线,可获社会工作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获奖学金100元,其他获奖学金80元。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获奖学金150元。

7.社会实践奖。获省、地市级先进荣誉称号,获奖学金分别为100元、60元;小分队获省、地市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获奖学金每人分别为50元、30元。

8.见义勇为奖。在各种事故中,当他人人身、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使其脱离危险的;面对不法侵害行为,能挺身而出,制止侵害,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获该奖。视具体情况,发给奖学金100—1000元。同时,视情况向校外有关部门申报见义勇为基金奖。

9.学校特别奖。考取研究生;在省级以上比赛中,为学校赢得很大荣誉;科研成果或其他方面成绩卓著,学校认为可得该奖者,获奖学金300—1000元。

(三)评定组织和程序

1.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项奖的初评,填写单项奖表格,同时在系内公布获奖学生名单,听取师生意见。对公布的获奖名单有异议者,在名单公布后三日内,可向学生处或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投诉,由学生处或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核。各系在初评工作结束时,向学院申报各种材料,学生处负责审核,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学校特别奖,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学院批准。学院对获奖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和证书,获奖材料进入学生个人档案。

2.对某些先进事迹的评奖,系科较难归类和认定的,由院学生处负责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颁发相应的单项奖学金。

3.学习优秀奖、院优秀学生干部等社会工作奖的评定工作放在每个学年的第一学期的前四周进行。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奖、科技成果奖、竞赛优胜奖、社会实践奖、见义勇为奖,学院特别奖的评定工作放在每年12月份进行。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1.我院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资格获得“院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无任何违纪行为。

(2)学习认真,成绩优异,一学年获得院二等以上奖学金(新生二次)。

(3)体育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百分制85分或达标良好以上)。

2.我院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资格获得“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心于改革开放,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2)能积极完成党政团组织和系科布置的各项任务。工作热情、主动、踏实、负责,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讲实话,办实事,能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学生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以身作则,在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中做学生的表率。

(5)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带头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6)一学年获得院二等以上奖学金(新生二次)。

(7)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

(8)所在宿舍每学年至少被评上一次文明宿舍。

(二)评选时间和奖励

1.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9月份完成上一学年的评选工作,毕业班在毕业前完成评选工作。

2.被评为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学院行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凡在院期间每学年度都被评为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毕业时学院可同时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被评为院“三好学生”者获奖金80元;被评为院“优秀学生干部”者获奖金100元。获奖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四、优秀毕业生

第一条评选条件

1.毕业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资格参评为优秀毕业生。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院学生基础文明规范,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3)能认真完成学院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基础知识扎实,动手能力强,具有自学能力和钻研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活动,身心健康。

2.优秀毕业生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综合测评总积分本科有三次(专科两次)都在班级前30%;或者参加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重要单项竞赛,为学院得很大荣誉者。

(2)学习成绩无补考,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合格以上。

(3)师范生教育实习成绩优秀,非师范生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成绩良好以上。

(4)无违纪行为。

3.凡在院期间每学年度都被评为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毕业时即为优秀毕业生。

第二条评选工作的组织、方法和时间安排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毕业生对照条件可在班内报名自荐,班主任在广泛听取学生和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评选条件向系推荐优秀毕业生的名单,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并经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登记表交学生处审核后报院学工委审批,学院命名。

5月上旬初评,毕业考试(论文答辩结束)后,于毕业前完成评选工作。

第三条奖励办法

1.学院统一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进入学生本人档案。

2.学院向用人单位介绍、推荐优秀毕业生,落实择优就业政策。

第四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凡有违纪行为或不及时制止违纪行为或知情不报和其他不符合条件者,学院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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